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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第四条 依照基金会章程,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和进行内部管理。

第五条 坚持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

第六条 组织机构。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10人至20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召集理事会会议,研究制定年度、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相关重大事项,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或就某专题进行研讨,同时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及章程规定的条件,通过民主决策完成对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的选举等。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九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 理事会实行二级管理。理事会下设理事会秘书长办公室,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成员由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财会人员等组成,有秘书长负责,代表理事会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展开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年末要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金会工作综合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募捐、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起施行。本条例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