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捐赠,支持和推动河北省和 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建设和发展,为国家造就更多、更优秀的栋梁之才。
第四条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来源于台湾企业家陈义防先生捐赠。
第五条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基金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河北师范大学 邮编:050024 电话:0311—80789817| 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管理、使用基金,在河北省和河北师范大学开展相关公益性业务。
(一)在河北师范大学设置奖、助学金等,为社会培养高质量、高素质人才。
(二)在河北师范大学设置优秀教师教学基金和科研基金等,助推教师队伍
发展。
(三)在河北师范大学设置学科建设基金,支持学科创新,推动国内一流学
科成长和建设。
(四)在河北师范大学设置校园建设基金,支持人文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
设。
(五)在河北师范大学设置校友活动基金,支持校友会、校友分会和校友开
展校友活动。
(六)在河北师范大学设置学校发展基金,通过非限定用途捐赠,支持学校最重要、急需的项目发展。
(七)开展其他社会教育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基金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教育事业,拥护基金会宗旨;
(二)愿意承担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三)在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
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
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基金会的活动权;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管理和监督;
(四)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基金会交办的事务;
(四)维护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原则上每年3、9月底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0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
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
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
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教育厅分别选派;
(二)河北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
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教育厅、会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监事和
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
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
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
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
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
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
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
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
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
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各种活动;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在40万元以上的资助活动;
(二)为保值增值,滚动发展所需,一次性在4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接受境外法人、自然人的捐赠活动;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滚动发展。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
一年基金余额的 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
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
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
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
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
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
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
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
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
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移交给其他同类型教育基金会继续用于教育事业;
(二)移交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河北省民政厅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
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登记管理机关于2014年11月1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