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政策
2024-10-29 | 浏览:0
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详情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1800.htm
2024年12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https://minzheng.hebei.gov.cn/detail?id=10488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