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和《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在本基金会登记注册,不计报酬,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是指:在《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由基金会志愿者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研究制定志愿者招募、登记、培训、组织管理等事项。下设由河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组成的校园志愿者小组。
第三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五条 申请加入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4.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5.自愿参加基金会志愿服务,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六条 志愿者申请流程
1.个人提出加入申请,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基金会进行相关审核;
3.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基金会志愿者培训。
第七条 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经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审批私自以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5.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
第八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四章 权力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具有以下权利:
1.自愿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4.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5.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6.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7.获得基金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8.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9.法律、法规以及《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具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向基金会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3.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4.自觉维护志愿者和基金会社会公益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5.尊重个人隐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志愿者需要参加基础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学习内容包括: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介绍、《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常用法律知识等。
第六章 评价与鼓励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开展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根据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情况,选出本年度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
2.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3.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